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这位朋友的问题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因此,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是处理该案的依据。 二、根据《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第二百三十五条“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以及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的规定,我们认为,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但凡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公诉部门),既可能是起诉的意见,也可能是不起诉的意见。 三、根据《规则》第八章第三节起诉、第四节不起诉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的处理结果一种情况是决定起诉,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另一种情况是决定不起诉,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四、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嫌疑人的身份变为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及《解释》的规定,当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即着手进行审判阶段的工作;当决定开庭审判后,“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由此可见,嫌疑人知道被起诉的时候,就是法院决定开庭十日以前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的时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