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死刑应该怎么样执行 |
释义 | 在中国,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然而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最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一、死刑执行前犯人有什么权利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权利有: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执行死刑条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发生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强奸,贩毒,等危害国家刑法都有可能会执行死刑。 二、现在执行死刑的刑场怎么选址 现在执行死刑的刑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一般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死刑由原审法院执行,不可以旁观,执行前家可以会见。 三、死刑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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