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哪些呢 |
释义 | 附义务赠与的特征及其可撤销性。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对赠与附加条件,受赠人需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合同可撤销,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关内容。 法律分析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有哪些呢 附义务的赠与的特征如下: 1、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3、是一种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结语 附义务的赠与具有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和将义务附加于赠与的特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然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除了履行赠与的义务外,还要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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