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但有特别约定除外。个人财产包括意外伤害、健康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未约定不能分割。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赠与,离婚时不分割,但若为规避分割而购买则需补偿费用。子女权益一般不受离婚影响,但规避共同财产分配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得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例如年金型和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可以分割,但必须遵守双方的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方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身保险金,应视为个人财产。上述保险在离婚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分割。 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是作为赠与的,离婚时不再分割。在实践中,会出现一方在双方感情恶化即将发生离婚诉讼时,为了规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为子女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存在财产转移,并要求一方补偿购买保险的费用。因此,为子女购买保险,子女的权益通常不会因夫妻离婚而被分割,但如果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则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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