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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及流程
释义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向市场股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市场股出具受理通知书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初审:市场股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
    4、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做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5、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送达;
    6、公示。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
    3、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的比例;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8、物业管理合同。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内容有哪些?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条件
    我国对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的条件规定如下: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上述五点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应条件,其中前三点规定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后两点规定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到六款,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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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5: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