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出售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商品房出售的条件,就是经常提到的五证二书,五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五证是为了保证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土地取得,建设施工和销售环节的合法性,这样才能够保障购房人能够取得完整的商品房产权。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现售,五证齐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方为合法,购房人与之签订的买卖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房屋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所售商品房的质量承诺和正确使用的说明。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商品房,它具有国家承认的产权,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审查、审验商品房的销售条件是否完备。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商品房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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