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不具“阻却违法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变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权包括营利及非营利、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但“阻却违法事由”,并不构成肖像侵权,主要包括: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