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若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将退回其 缴纳诉讼费 的一半;若为简易程序审理,缴纳诉讼费时已减半收取,故法院将不予退回其缴纳的诉讼费。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