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包含附属建筑物,不能单独出售。按“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出资或赠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必须一并处分。 法律分析 不可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应将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置。因此,不可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该内容由 崔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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