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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释义
    1、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好,容易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不好把握,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针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情况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侦查、检察人员来说是很费踌躇的。
    (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好把握。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有可能走向过宽或过严两个极端。
    (三)严重疾病不宜查清。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是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也没有明确限制,只要到医院、诊所弄来一纸诊断书,办案单位便可作为依据,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为随意扩大取保候审的范围提供了条件。
    2、存在利用取保候审规避法律的现象。实践中,有的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情需要,而是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借取保候审“开天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交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往往不积极开展工作,保而不审,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毁灭证据、甚至重新犯罪。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之后,翻供现象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因为侦查人员对其实施心理攻势和政策教育,所以他们往往都能够形成客观的供述。但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后,与外界一接触,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为自己开脱,甚至还专门去咨询律师,寻求规避法律、逃避打击的办法。如我院办理的王某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取保以后,态度完全改变,甚至与其所盗窃的工厂联合起来,说所盗窃的物品是顶工厂欠其的工资,使审查起诉工作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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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21:5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