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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讨合同签订中信任利益保护原则的具体应用
释义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指保护基于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合同谈判阶段可分为初始阶段、持续阶段和最终阶段。在初始阶段,任何一方都可随时终止谈判,不需要赔偿信赖利益。在持续阶段,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赔偿实际费用。在最终阶段,恶意终止谈判需赔偿机会成本损失。信赖利益保护也适用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因行政行为信赖而受损可得到补偿。合同只需一方签字也有效。
    法律分析
    合同签订时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具体指的是保护基于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原则。行为人侵害信赖利益的情形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
    在合同谈判中由于谈判的进程不同,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亦不同,可将合同谈判阶段可细分为三个小的阶段:
    (一)在合同谈判的初始阶段
    合同谈判阶段双方当事人尚无信赖可言,因此没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必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终结谈判,并不需要赔偿信赖利益。如果一方已经支了了费用,那也是必要的商业成本。
    (二)合同谈判的持续阶段
    双方已经就实质性的合同条款进行磋商,已经有了初步的信赖利益,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就应当赔偿实际费用。
    (三)如果双方的信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并且已经形成预约关系时,即进入合同谈判的最终阶段
    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终止谈判,受害方的利益就不仅限于支付的直接费用,而应当包括机会成本损失。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两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也有效。
    结语
    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保护基于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行为人侵害信赖利益的情形包括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在合同谈判中,信赖利益保护的程度随谈判进程而异。初始阶段无需保护信赖利益,持续阶段如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应赔偿实际费用。最终阶段若双方信赖已高且形成预约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赔偿机会成本损失。信赖利益保护也是公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无效或撤销时应补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合同最好一式两份,一份亦有效,只需双方签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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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9: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