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包括 |
释义 |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如下: 1、行为人仿制生产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仿制生产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其他严重量刑情节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假药和劣药的规定如下: 1、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2、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3、其他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2、超过有效期的; 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综上所述,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外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 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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