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相关说明 |
释义 | 1、单位部分员工没有取得年度《个税证明》,请先与扣缴单位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联系地址是否正确。每年2-3月期间,税务机关会集中寄出上一年度的《个税证明》。可能您的《个税证明》还未寄到,请耐心等待。如到三月底还未收到,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可向扣缴单位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 2、“税款所属期”的含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沪地税征 (2007)13号]的规定,本年度打印《个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取得所得所属期是一致的。 3、《个税证明》上的姓名、身份证号、邮编地址差错问题。可能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局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建议先与扣缴单位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并委托相关部门至主管税务机关更正错误信息。 4、《个税证明》上的所属期有缺漏问题。造成所属期缺漏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如扣缴义务人未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已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但税款未在当月及时入库。建议首先与扣缴企业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如再有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5、关于税务局出具的《个税证明》与实际工资条显示不同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制度,税务机关目前接受的是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信息,年度《个税证明》的税款数据为截止到打印日已成功上缴至国库的税额。如发现税务机关开具的《个税证明》与单位实际扣缴的数据有差异,建议首先可以与扣缴单位相关部门(财务部门或人事部门)核对,如再有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由此可见,完税证明是国家税务以机关依法出具的,在没有依法缴税的情形下,任何人不可能随意办理到所谓的完税证明。至于办理完税证明的一些细节上的操作,纳税义务人在缴税的时候,税务机关自然就会依法办理的。我们也需要妥善保存好完税证明,这些在后续都是很重要的证明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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