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竣工结算按以下进行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总承包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算经发布,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由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