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人哪些情况可以不收房? |
释义 | 买房人碰见以下情形可以不收房: 1、房屋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 2、房屋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如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一、验收房子应该注意什么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果未出示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然后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原先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能拒绝收房的情况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三、拒收房屋的合法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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