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无名合同指的是哪些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无名合同的内容并非法律全无规定,而在于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范围之内。 在众多的其他经济合同中,只要法律未规定其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其仍属无名合同。 三、诺成合同有哪些类型 诺成合同的类型有: 1、租赁合同; 2、承包合同; 3、运输合同; 4、技术开发合同; 5、仓储合同; 6、委托合同; 7、纪律合同; 8、中介合同。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可以在双方意思一致时成立,不以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销售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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