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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什么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释义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
    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
    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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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5:3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