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省经营,是先在外地预缴税款还是先在本单位开发票??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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