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狗证过期了怎么办理 |
释义 | 养狗需要办理狗证,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免疫证明和犬只照片。养狗人应前往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将获得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根据《家犬管理条例》,禁止在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养犬,未注射疫苗的犬被视为野犬。犬如伤人,犬主需负责医疗费用和损失。违反条例者将受到批评教育、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应认真执行条例。 法律分析 办狗证需要的证件: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家犬管理条例》: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八日卫生部、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一、为预防和消灭狂犬病,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持市容整洁,保证工作、生产、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安定团结,特制订本条例。 二、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生产(包括牧犬)、科研用犬、警犬必须实施检疫免疫。发现可疑病犬,要立即捕杀,以保证安全。 三、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及有关部门,施行对犬免疫注射。凡工厂、仓库及农村社员、外侨等私人养犬者,都必须接受对犬免疫注射。注射狂犬病疫苗后,进行登记、收费,发给“家犬免疫证”,并在犬身作统一标记。 四、凡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包括无标记犬),一律视为野犬,公安人员、民兵以及广大群众都有权捕杀,不负任何责任。 犬如伤人,追查犬主。犬主应负被咬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群众出售狗皮时应交回“家犬免疫证”。 六、凡被犬咬致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治疗;并由医院向当地卫生防疫站申请狂犬病疫苗注射,防止狂犬病发生。其他家养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送兽医站处理。野生哺乳动物被犬咬伤者,要立即捕杀。 七、如有违犯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制订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 结语 办理狗证所需证件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动物防疫机构免疫证明和犬只照片两张。居民养犬需前往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条件者将获得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特殊情况下,办理可能需要七个工作日。未符合条件者将收到书面答复及理由说明。法律依据为《家犬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预防狂犬病、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市容整洁、保证正常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各级政府将定期组织兽医站、卫生防疫站等部门进行犬免疫注射。未注射疫苗的犬被视为野犬,可被捕杀。犬如伤人,犬主需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失。违反条例者将受到批评教育、罚款甚至刑事追究。各级政府可制订管理实施细则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前两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附有检疫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