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住房公积金代缴可以吗 |
释义 | 深圳住房公积金代缴代缴公积金非法,本单位满足补交条件,是可以为职工补交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代缴公积金是指由于个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无单位等)导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而自己又想购买公积金,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理办理,并在其旗下公司购买住房公积金的一种违法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的做法有伪造劳动关系嫌疑,并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发放给公民或职工的福利,国家投入了相应的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积金基金的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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