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书记员要做什么工作 1、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做以下的工作: (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2)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3)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4)宣读法庭规则; (5)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6)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二、刑事诉讼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有哪些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1)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2)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