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区别: 1、设置地点不同。基层法院是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是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2、管辖范围不同。除了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外,一般的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一、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2、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3、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4、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6、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