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全区 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1100元,二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1020元,三类区提高为每人每月950元。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宁政发[1995]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也就是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900元提高为110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820元提高为102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为950元。 同时,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9元提高为11元;二类区由8.5元提高为10元;三类区由8元提高为9元。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 。 另外,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 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 抚恤金 、病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 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 医疗费用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 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