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宁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由每人每月1660元提高到1950元;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1840元;三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由每人每月1480元提高到1750元。二、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15.5元提高为18元;二类区由14.5元提高为17元;三类区由13.5元提高为16元。风险提示:宁夏自治区企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