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请求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一、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原则包括三点: (1)全部赔偿原则 指加害人应当赔偿因其加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损益相抵原则 A.如物权人因损害发生而受有利益,应当将此利益从损失额度中予以扣除; B.侵权人仅就二者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的原则。 (3)过失相抵原则 指在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中,由于双方的混合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原则; A.过错比较:指通过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决定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和责任程度。 B.原因力比较:指通过比较引起损害发生的各种原因所起的作用力大小,而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①当事人双方过错无法确定时:应以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②当事人双方过错程度能够确定时:原因力大小对责任分担起微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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