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是否有时效期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满足以下情形经济补偿金是有上限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无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此即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气此即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可统称为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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