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协议由XX省财税干休所(以下简称“发包方”)与XX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于XX年XX月XX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方拟修建XX省财税干休所改造工程,并通过1999年9月16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以人民币XX元(XX元)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 (2)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澄清纪要; (3)合同协议条款;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1-0201): (5)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6)中标通知书; (7)招标文件及补遗; (8)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9)投标书;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图纸; (12)其他有关文件。 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4.考虑到发包方将按下条规定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在此与发包方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5.考虑到承包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方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方。为此,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包方代表(签名盖公章):承包方代表(签名盖公章): 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地址:XX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开户银行:XXX 账户:XXX 电话:XXX 电传:XXX 邮政编码: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