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房屋出售定金其实是一种金钱的担保方式。其担保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房屋出售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约定。2.房屋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一起约定。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则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当事人必须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或者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将不构成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