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诱容留介绍卖婬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什么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介绍容留卖淫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卖淫罪,兼有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介绍容留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的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在实际中,很多人为了贪图利益常常作出触犯此罪的行为,法律将进行严厉打击。 该内容由 金贵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