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
释义 | 一是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立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而《行政诉讼法》分别确定了他们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要把握的是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此外,行政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2、一般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加上最初的限制,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客观上有两个行政机关,需要明确。特殊地区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复杂,有时由于某些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确定地域管辖可能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根据特殊标准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以下三种: (1)复议后的选择管辖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有影响;第三,变更处理结果。 (2)因房地产提起诉讼的,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