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如下: 1、主体不合格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主体有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半以上同意。 2、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股权瑕疵可分为以下几类:股东未出资;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股权设定相关担保;股权由股东和第三人共有;股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这些缺陷会影响股权转让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影响受让人是否会继续转让股权。 3、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主张按照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一定导致受让人成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不能立即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股东变更登记后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在实践中,一些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受让人的相关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