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