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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林场权益如何转让?
释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包括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国有林转让需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转让需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后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法律分析
    如果是国有林的转让必须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要由该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签订林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拓展延伸
    林地所有权如何转让?
    林地所有权的转让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要求。首先,转让方需要确保自己具有合法的林地所有权,并具备转让的权利。接下来,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转让方应当履行必要的手续,如提供土地证明、权属证明等文件。同时,双方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在完成转让手续后,转让方应当将林地所有权的变更通知相关部门,并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最后,转让方应当将林地所有权的变更通知相关权益人,并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总之,林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林地所有权的转让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国有林的转让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集体林的转让需要经集体组织同意并报上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转让方需确保合法的林地所有权,并履行相关手续,如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必要文件、办理登记等。转让完成后,应通知相关部门和权益人,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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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4: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