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为职工缓缴、不缴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
释义 | 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但仍有一部分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存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损害职工合法权益。公积金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执法监督。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 1、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不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单位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单位限期缴纳;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大职工提高了住房消费能力,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在不断拓展,职工租赁住房、加装电梯等亦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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