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对辖区内排污者排污费的核定工作,组织对下级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情况进行稽查。 3、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或组织查处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 4、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事件的调查处理。 5、参与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6、监督检查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的执行等。 7、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8、负责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 9、负责核与辐射设备的现场检查。 10、承办市环保局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