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嘛
释义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有: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有:保证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保证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1、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上。
    第四十七条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如果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保证人住所,如果未记载,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20: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