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计算抵扣的发票有哪些 |
释义 | 计算抵扣的发票有: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道路、桥、闸通行费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7、 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月抵扣税额的计算步骤如下: 1、准备相关记账凭证,如进项税额凭证、销项税额凭证等,以及可以抵扣的有效证明; 2、根据进项税额凭证、销项税额凭证,结合识别出可以抵扣的有效证明,核算本月应纳税额; 3、根据可以抵扣的有效证明,核算本月可以抵扣的税额; 4、本月抵扣税额=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可抵扣税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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