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承租人更改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廉租房申请的具体程序和相关条件。廉租房是指供应给低收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并经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如果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相关部门将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法律分析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过世,或者承租家庭自身原因希望更换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申请时,承租家庭需要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并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一、廉租房申请手续 廉租房申请具体程序如下:第一、提出申请,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政府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审核。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结语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过世或家庭希望更换承租人时,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产权单位审核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齐全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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