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
释义 | 该流程和条件主要是针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人需要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接着,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 法律分析 办理条件:若认为其子女存在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符合再生育要求,则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2.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7、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9、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收费标准及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拓展延伸 根据《济南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标准》,济南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收费标准为: 1. 一般病残儿童鉴定:100元/次; 2. 智力低下儿童鉴定:200元/次; 3. 自闭症儿童鉴定:300元/次; 4. 脑性瘫痪儿童鉴定:400元/次; 5. 先天性聋哑儿童鉴定:500元/次; 6. 先天性眼疾患儿童鉴定:600元/次; 7. 肢体残疾儿童鉴定:700元/次; 8. 智力低下儿童康复训练:800元/次。 同时,医学鉴定费由财政统一支付,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结语 若您认为您的子女存在明显伤残或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符合再生育要求,请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收费标准及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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