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规定探视权的形式? |
释义 | 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确定为探望性和逗留式两种方式。探望权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若有损健康成长,可暂时中止。离婚后,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方式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不可协议放弃子女探视权,因为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的形式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关于探视权的形式确定如下: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可否放弃子女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结语 民法典中明确了探望权的形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有损子女健康成长,可以中止探望权。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不可被剥夺,双方不可协议放弃子女探视权。这是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