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如何?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履行协助义务的方式是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回孩子。行使探望权时,应明确方式和时间,并确保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根据以上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关键是按约定交接子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算是协助履行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抚养子女一方按协议的约定,将子女带到指定地点或者交给对方的,就算是履行了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抚养子女一方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回孩子,就算是履行了协助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只要按照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回孩子,就算是履行了协助义务。当事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应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并确保行使探视权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在选择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时,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和原则,当事人可以有效行使探视权,保障子女的权益和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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