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探视权的内容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的内容包括主体、行使方式和中止条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探视权的行使。若行使探视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待情况改善后恢复。恢复探视权需由法院通知双方执行离婚判决。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探视权可否代为行使 民法典中规定,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是居于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定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探视权的行使应遵循离婚判决或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并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进行。如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恢复探视权。请各方当事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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