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可以中止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不能随意中止。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保持联系的重要途径,不应滥用中止措施。需要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如果抚养方发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可以中止探望。探望权的确定应平衡父母的权利和保护子女最佳利益。 法律分析 一、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于探视权的规定,是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中止的情况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中国大陆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 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探视权的确定,是需要由双方首先经过协商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探视的时间、方式、地点等关键要素,是需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生效的,如果抚养方发现探视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是可以中止探视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必须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探望权的行使应被限制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范围内,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在确定探视权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探视权的行使不仅是父母与子女保持联系的方式,也是了解子女成长、进行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平衡父母权利和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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