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异议的方法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重新进行鉴定,具体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接受检查并缴纳评定费用。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应由合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介绍合适的机构供当事人选择。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伤残鉴定程序怎么走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前往指定医疗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申请人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有异议时,也可重新鉴定。此外,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提出残疾情况及应评定的残疾等级的评定意见。伤残鉴定的具体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检查结果、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等。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在治疗终结后,应由资格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需备案,并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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