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无权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可以擅自向员工收取押金,或非法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这些做法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收取员工押金一般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也不能以任何的理由收取押金。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和扣押员工的证件,员工一般可以到劳动监管部门去举报。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