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段内容描述了国外中国公民离婚纠纷的处理规则。根据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没有定居,而他们的配偶在国内定居,则该案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他们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有争议,则需要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在国外,中国公民的离婚纠纷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没有定居,而他们的配偶在国内定居,那么该案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他们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有争议,则需要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这段话说明了国外中国公民离婚纠纷的处理规则。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没有定居,而他们的配偶在国内定居,那么该案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他们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有争议,则需要回国向原婚姻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