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中女方户籍登记在佛山市,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或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