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提供相应种类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 2、未达到相应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2次以上麻醉药品且数量累计达到相应数量标准80%以上的; 3、因此被处罚过后再犯的; 4、具有为吸毒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等后果严重或情节严重情形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