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到工作了失业补助金如何停止领取 |
释义 | 失业金停止领取的流程如下: 1、在成功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后,从办理后的一个月开始正常领取,需要每个月的10号前前往社区进行登记,20号之后开始审核工作,5个到7个工作日以后开始对失业金进行发放; 2、在发放失业金的期间想要暂停或取消失业金的领取,就不要再去社区进行登记,应当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失业证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失业金的领取手续。已经重新入职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携带相关证明前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班后停止领取失业金的方法:可以自行到办理失业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说明情况,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当用人单位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同地区,处理办法不一样。一般有3种情况: 第一种,最简单的,找到工作,企业帮你缴社保的时候,会自动停止失业保险金/补助金领取。 第二种,自己在线上平台申请停止。 第三种,需要自己去线下社保局交材料,这种多见于一些线上系统并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带上身份证到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即可。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 》第51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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