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 债权债务关系 ,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